重要通知!馬上辦理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免遭罰款!
2018 年 3 月 1 日
《公司(修訂)條例》於 2018 年 3 月 1 日正式實施。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及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經修訂的《公司條例》(第 622 章)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查閱。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必須包含 #重要控制人及 *公司的指定代表。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 4 級罰款 (即 25,000 元 )。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 700 元 。
智尚商務中心(BBC)現有提供
代辦相關文件服務,費用只需HK$300
而出任公司的指定代表及代辦相關文件服務,費用只需HK$1,000。
#重要控制人
指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之一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 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 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 4 個條件中的任何 1 個條件
*公司的指定代表
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
- 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
- 公司服務持牌人
- 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
詳情請與本公司客戶服務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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